(2010)丰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魏明,裴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张玉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王权。被告魏明,司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被告裴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魏明、裴立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