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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36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方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方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75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嘉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