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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毛永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毛永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王利亚。委托代理人:陈卫、赵华杰。被告:毛永炜。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毛永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25元。审 判 长  程雪原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徐新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