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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胜娜与郑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孙胜娜。被执行人郑长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胜娜与被执行人郑长春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牟永生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