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毛文萍、钟银标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萍,钟银标,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毛文萍。原告:钟银标。委托代理人:沈丽娟。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委托代理人:沈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萍、钟银标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萍、钟银标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文萍、钟银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毛文萍、钟银标负担。(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