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杭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