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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杭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