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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潘某某。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秀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潘某某,住路桥区峰江街道。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审判长(员)张秀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