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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孟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发,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新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新绛县。2004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200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孟发犯诈骗罪。期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西雁检刑补诉[2010]2号补充起诉书对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补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至2009年初,被告人李孟发冒充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先后以征婚谈朋友、帮毕业生安排工作、合伙做生意为名从被害人程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52000元、方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吕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60000元、陈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吴某2处骗取现金人民币25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36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5月份,被告人李孟发冒充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以谈朋友为由,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程某。同年7月份,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程某人民币共20万元,后程某提出分手并要求退还现金,李孟发归还了148000元人民币。(二)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孟发冒充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吕某,以有能力给吕某朋友的子女帮忙安排工作为由,从2008年12月底到2009年初,采取打借条并签署安置协议的方式,先后骗得四名家长交给吕某的人民币共16万元用于个人花费。(三)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孟发冒充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以谈朋友为名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方某,并出示虚假的华迪大厦2××4号房屋产权证取得方某的信任,后以生意上急用钱为由,骗取方某现金共5万元。经方某再三催问,李孟发还给其现金2万元。(四)2008年12月,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孟发,李孟发冒充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持早在2005年6月8日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陕西泰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及价目单,又以虚假的华迪大厦2××4号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以做钻石生意为由,骗取陈某现金10万元。(五)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李孟发以能给吴某2女儿吴某1帮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吴某2现金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孟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借条、保证书、协议、李孟发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陈某、程某提供李孟发所持的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济警官证复印件、公安新城分局出具的证明、被害人方某出具的银行取款信息、李孟发所持陕西泰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及价目表、陕西泰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资料、被告人李孟发的女儿替其还款的欠条、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孙某、李某1、李某2、高某、王某1、华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程某、方某、陈某、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孟发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孟发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孟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孟发判处有期徒刑十三至十五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孟发认罪,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孟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15日止)。二、赃款36.7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