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北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03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11月份被告来唐山,相处半后双方于××××年××月××日结婚,2004年11月19日婚生一子田佳明。后被告因生活琐事数次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其家人共同作工作被告回家。2008年8月1日被告再次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原告及母亲数次和被告家人联系,均称也不知道被告下落。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婚姻基础极差,婚后被告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数次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婚姻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子,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被告李某未到庭在,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11月19日婚生一子田佳明。2008年8月1日双方因家庭矛盾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子田佳明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离家前无固定工作。2010年6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原在唐山暂住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发生家庭矛盾后离家出走长时间不归,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田佳明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田佳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