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甲、马乙等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马乙,马丙,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马甲。原告马乙。原告马丙。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厉畏三为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厉畏三于2010年5月23日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长子马甲、次子马乙、三子马戊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0年11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马甲、马乙、马丁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甲、马乙、马丙诉称,被告谢某某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三原告之母厉畏三借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一分半,三个月利息共计2250元,被告已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三原告之母厉畏三于2010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厉畏三于2010年5月23日病逝,故其起诉主张的上述债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继承。为此,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谢某某在收到厉畏三提供的50000元借款时,当场返还给厉畏三2250元,作为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谢某某向厉畏三借款50000元及约定于2010年3月22日归还的事实。2、上虞市章镇镇居民委员会、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借款人在借条上将出借之姓厉误写成李的事实。3、死亡证明书一份。以证明厉畏三于2010年5月23日病逝的事实。4、落款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上虞市章镇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厉畏三之法定继承人为马甲、马乙、马丁事实。5、申请报告一份。以证明三原告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继承厉畏三之债权的事实。本院调取证据如下:6、被告谢某某之户籍证明一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证据6,经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至证据6,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要件,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2日,被告谢某某向三原告之母厉畏三借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给厉畏三借条一份,载明借期三个月。谢某某在收到厉畏三提供的上述借款时,当场返还给厉畏三人民币2250元,作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某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厉畏三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010年5月23日,厉畏三病逝,其法定继承人即长子马甲、次子马乙、三子马戊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出具的借条可证实向厉畏三借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谢某某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还款之责。因谢某某在收到厉畏三提供的借款时,当场返还给厉畏三人民币2250元,以支付借款利息,应视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因厉畏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故其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承继。综上,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中477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225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应归还给原告马甲、马乙、马丙借款人民币47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甲、马乙、马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马甲、马乙、马丙负担56元,被告谢某某负担99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逾期不交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王柏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