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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军、宋凯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宋凯,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军。原告:宋凯。委托代理人:李军,身份同上,系宋凯的丈夫。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沈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宋凯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军、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军、宋凯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