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军、宋凯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宋凯,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军。原告:宋凯。委托代理人:李军,身份同上,系宋凯的丈夫。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沈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宋凯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军、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军、宋凯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