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