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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