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江某某信用与江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江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浙江省××路××号。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的交通银行太平某某用卡,于2008年1月30日开户,信用额度为人民��5000元。截止2010年7月8日,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未偿还的透支款为4953.68元、帐户费用为504.4元、利息为2055.38元,且透支期限超过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953.68元、帐户费用504.4元,并按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至2010年7月8日的利息为2055.38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的事实。2、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一份2页,拟证明:被告未偿还的金额。被告江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按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除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支付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符合领用合约中关于各项费用收费依据与计费标准的规定及收费表载明的收费标准,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53.68元。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信用卡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504.4元、利息2055.38元(计算至2010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佳佳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