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红香与吕生、高瑞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香,吕生,高瑞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红香。被告吕生,车主。被告高瑞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香与被告吕生、高瑞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