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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红香与吕生、高瑞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香,吕生,高瑞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红香。被告吕生,车主。被告高瑞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香与被告吕生、高瑞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