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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与浙江××××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17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北马峙。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提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