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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伯秋与李增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伯秋,李增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31号原告:熊伯秋,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油田职工。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增荣,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伯秋与被告李增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伯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伯秋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退给原告熊伯秋。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