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强与楼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楼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吴强。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楼天伟。委托代理人:董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与被告楼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强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