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丁某。被告:章某。原告丁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9月1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定期判决。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每次来原告家就像做客一样住两三天,然后回到自己家住两三个月,即使在原告家也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原告没有体会到过家庭的温暖。2008年大年初一,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回来过。目前原、被告分居已经两年半多,分居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要求与原告离婚,当时原告还是希望能一起好好生活故未同意离婚,并多次打电话希望被告能够回来一起生活。但是两年半多来,被告从来没有回来过,这坚定了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希望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分割。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拟证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章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被告于2008年春节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扶持。被告离家已逾两年,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原告、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谢 敏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海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