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高民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姚立新诉陈孟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新,陈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姚立新。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陈孟昌。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新诉被告陈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立新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立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姚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  乃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