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婷与张秀妹、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张秀妹,王超,王俏,王阿务,周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927号原告张婷。被告张秀妹。被告王超。被告王俏。被告王阿务。被告周娥娥。原告张婷为与被告张秀妹、王超、王俏、王阿务、周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被告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俏、王阿务、周娥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婷诉称,借款人王卸松系被告张秀妹丈夫,系被告王超、王俏的父亲,系被告王阿务、周娥娥的儿子。王卸松于2008年11月11日向原告张婷借贷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人王卸松于2008年12月18日自杀身亡。上述各被告为死者王卸松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判决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35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截止2010年10月26日利息235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王卸松借款的事实。被告张秀妹未作答辩被告王超辩称,对借款的事不清楚,我们声明放弃继承王卸松的遗产。被告王俏未出庭答辩,但声明放弃继承王卸松的遗产。被告王阿务、周娥娥未出庭答辩,但声明放弃继承王卸松的遗产。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张秀妹是王卸松的妻子,被告王超、王俏是王卸松的子女,被告王阿务、周娥娥是王卸松的父母。2008年11月11日王卸松向原告张婷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1日前全部还清。2008年12月18日王卸松死亡。被告王超、王俏、王阿务、周娥娥声明放弃继承王卸松的遗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明王卸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明未还款、被告与王卸松的关系。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婷与王卸松之间的借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借款人王卸松死亡后,被告张秀妹作为王卸松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张秀妹应当承担责任。王超、王俏、王阿务、周娥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婷借款50000元及利息23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秀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80元,款汇至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婉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