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洪祖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洪祖建,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陆文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负责人蔡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祖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汤召录。原审被告陆文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0年12月10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