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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漳港龙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新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东街682号2楼。法定代表人徐锦泉,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81元,由原告长乐金隆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