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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洪文超与樊爱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超,樊爱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73号原告洪文超,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寨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洪文博,男,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被告樊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超与被告范爱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文超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