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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亚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建平、被告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甲元凡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亚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平,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甲元凡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聚丰银座1103室。法定代表人杨兴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宝鸡亚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86号。法定代表人米亚宁,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11号海星智能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罗家荣,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甲元凡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5层1517室。法定代表人郭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亚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建平、被告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甲元凡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宝鸡西部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