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黄某。被告:邵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自原告怀孕开始,被告即与原告分房睡觉至今。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或晚上很晚回家。现夫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且原告有较高的学历,可以较好地教育儿子。被告父母太溺爱小孩,不适宜照顾孩子。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邵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原告称双方分房睡觉不是事实;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有时晚上回家确实较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原告怀孕后,脾气变得不好,2009年,原告开店后双方因经济等原因矛盾加深。现被告同意离婚。二、请求法院判令儿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儿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与被告父母有较深的感情,且被告母亲以前是小学教师,可以更好地教育孩子。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出生证明,证明被告曾经离异,与前妻育有一子。3、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在外面找女人,原告守了两年活寡。4、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商铺租赁合同,证明原告有能力抚养儿子。5、被告母亲陈连娣的医疗保险病历本,证明被告母亲身体很差,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孩子。6、学历证明,证明原告有较高的学历,可以较好地教育儿子。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入证明;2、证人证言;3、票据;上述证据证明儿子邵某乙一直是被告父母在照顾;被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录音中的人不是被告。证据4土地承包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本案无关,租赁合同已经过期,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对象。证据5被告母亲仅患有高血压,不影响照顾小孩。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经常换工作,其收入应有相应的纳税凭证。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不可能知道原被告家中的情况及邵某乙晚上由谁照顾。证据3的真实无异议,但认为儿子的费用是原告支付。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6,被告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3无法确定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4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对象,不予确认。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母亲不适合照顾小孩,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系被告单位出具,原告无相反证据反驳,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现由前妻抚养。原、被告于2006年6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邵某乙,平时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怀孕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及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今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自起诉后一直在外面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脾气及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现被告同意离婚,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子女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本案原、被告儿子邵某乙由被告父母照顾较多,现亦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邵某乙的健康成长,故本院确定邵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要求自行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黄某与邵某甲离婚。二、儿子邵雨轩由邵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邵某甲自行负担,至邵雨轩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