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益成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益成起重机有限公司,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宁波益成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法定代表人:潘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智军,慈溪市林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建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益成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益成起重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