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世军与李海东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军,李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杨世军。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东。本院于200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世军与被告李海东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明宇到庭应诉,被告李海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将车辆转让于被告,除过户手续外,其余手续均已结清,现诉请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出庭无辩词。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世军拥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F39**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2005年3月16日原告杨世军与乙方李海东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杨世军现有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陕A-F39**)手续齐全,无任何债务纠纷和交通违章记录,今卖与己方(李海东),购车款为24000元人民币。经协商车辆过户费全部由乙方(李海东)承担,过户期限为30天,车辆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李海东)承担。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问题由使用者负责。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乙方(李海东)所有,交付的全部过程,均有证人在场做证。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协议上有杨世军、李海东、证人李昆的签名。2010年5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原告称车已实际交付,该车的一切手续亦交付被告,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请解决,并提供协议书一份、证人证词一份、车管所的车辆登记信息三份,被告经法院多次传唤均不到庭应诉。8月13日法庭又短信通知李海东8月17日下午2:00开庭,8月17日1370924****回电说他买了个车但未过户,开庭没有时间来,也无时间到法院便挂断电话。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未出庭应诉,至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并提供汽车买卖协议及证人证词,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协议及证人证词未能质证。该协议上李海东之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致本院无法确认李海东确在协议上签名及该车的买卖过程及交付情况。8月13日法庭按原告提供的李海东手机号又发短信通知开庭,该手机回电法庭拒绝到庭,但回电者是否系李海东本人,法庭亦无法确认。故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世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