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荔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齐某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未向被告张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前,原告齐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审判员严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