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州××××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47号申请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殷庄。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申请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1240824、面额人民币77000元、出票人宁波市新龙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无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马园支行、出票日期2010年5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