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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与卢某某、胡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某,卢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30号申请人方某某。被申请人卢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坞新安花园14幢3-105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坞新安花园14幢3-105室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