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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红艳要求宣告陈学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艳,陈红艳,陈红艳,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昌民特字第16号(2010)昌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陈红艳,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红艳要求宣告陈学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学志,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系申请人陈红艳的父亲。申请人陈红艳称:201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陈学志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陈学志的父母均已过世,其于1998年离婚,现有陈红艳、陈洪丽两个成年女儿。现陈红艳申请法院判决陈学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精鉴字第08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志学1、脑外伤所致意识障碍(植物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被申请人陈学志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学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恒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