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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丽颖与彭光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丽颖,彭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章丽颖。被执行人:彭光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章丽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光高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光高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陶智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