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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保字第23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池某某所有的坐落平阳县南雁镇南雁大街284号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池某某所有的坐落平阳县南雁镇南雁大街28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a0012260,地号为:j-f.7-154)的房屋一间。财产保全费760元,由原告肖某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顺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