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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毛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赵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25元。审 判 长  程雪原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