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娄某某。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层。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锡 芳审判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卢水娟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银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