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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孔艳辉与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艳辉,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孔艳辉,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江晓涛,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16号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艳辉与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艳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艳辉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退给原告孔艳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