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雁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王某,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被告罗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曾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均予以驳回,且夫妻关系并未有所改善,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罗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月9日生一子罗某乙。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6年、2007年、2009年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驳回了其离婚之请求。现原告第四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现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2009)雁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睦已先后多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关系至今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结婚。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马 娆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0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