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虞洪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洪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献荣。委托代理人许乙川、郑瑞梓。被告虞洪进。委托代理人林德洧、邵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洪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瑞安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爱芬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