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机架厂与陈甲、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机架厂,陈甲,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嘉善县××机架厂。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陈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机架厂与被告陈甲、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甲、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都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依据是送货单,是原告送货的凭证,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是对收到货物的确认,并不是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和确认,在送货凭证中对解决争议的约定,仅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条款,是原告单方面的意思,不能视作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权的合意。此外,原告提供的是带有格式条款的送货单,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对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为东阳市,因此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甲、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