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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辖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辖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0)丽青温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不顾上诉人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连续居住的事实,将案件移送无管辖权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青田县人民法院的以上裁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在青田县明确,其虽提供了河南省暂住证(复印件),但仅凭暂住证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连的吴南斌诉黄泽良、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在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并已执行。本案系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履行债务后行使追偿权而形成的纠纷,为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本案应由青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为宜。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10)丽青温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