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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培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培力,王仁杰,王波,王钰义,王清道,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培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被执行人:王仁杰,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波,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被执行人:王钰义,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清道,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永波,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西韩格庄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