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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屠某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扣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10月认识并开始正式交往,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09年10月开始,被告行为有些异常,每日短信不断,几乎天天出去玩乐,时常夜不归宿,原、被告之间因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由此日益淡薄。2010年2月,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正式分居。2010年春节时,经原、被告双方父母撮合,被告回原告家团聚过年。在此期间,被告父母告知原告其女已有身孕,但被告虽回了原告家且有孕在身但原有不检点的生活方式却未有丝毫改变,后原告发现被告居然有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的号码原告并不知晓,而实则是被告专用于与其他男子联系的。原、被告因此事又大吵一场不欢而散,过完春节被告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4月,被告突然以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其因摔跤而不幸流产,但原告对此说法持有怀疑,原告足有理由相信,被告是擅自背着原告去做了人流。其实,原告对被告在婚姻期间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情早有察觉,也有所耳闻。后原告被人告知,2009年11月6日,在被告谎称去杭州培训期间曾与一有妇之夫在杭州某宾馆开房过夜。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对其深为绝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近破裂。原告认为,被告婚后未自觉履行相应家庭义务,且生活不检点与有妇之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直至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答辩称,1、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还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2、原告在起诉中所陈述的完全是无中生有,两人吵架也是因为原告疑神疑鬼,经常无故怀疑答辩人的生活作风问题,所以两人才发生吵架,其实这些事情都是不存在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婚前财产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的婚前财产明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有些东西被告已经拿回去了,如笔记本电脑、项链、戒指、数码相机。保险箱被告没有拿来,打印机、海尔空调也不是被告买的,不是她的婚前财产。被告指的两个马桶不知是什么马桶,没有看到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9年底被告怀孕,自述因摔跤而导致流产。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原告无端猜疑,对被告不信任,双方如果认真对待、相互信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时间长,双方应当有一定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夫妻感情需要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尊重,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体贴、加强沟通。原告提出被告有关生活作风问题,应当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慎重对待、处理,否则对夫妻感情带来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原、被告双方从结婚之日到原告提出离婚不到两年时间,期间被告还曾怀孕,因意外而导致流产,且被告流产距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不足七个月。被告也提出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不信任,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根据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各方面因素,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能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