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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贝秀云与陈小琴、林崇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琴,林崇慨,贝秀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琴。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崇慨。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伟、厉方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秀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伟通、葛姗。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小琴、林崇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