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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左某、陈某。被告:丁某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某告购买17幅画,具体画家及张数为:余任天13张,冯某1张,刘某某1张,卓某某2张,画款总计524000元。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2009年8月20日前付清。同日原告如实向被告交付上述17张画,但是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仅支付了定金2万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某告支付拖欠的画款504000元;2、被告立即向某告支付拖欠画款的利息至全部画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7月23日为35668.08元,利率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650元。被告未作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向某告购买17张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该17张画。2、证明一份,证明17张画的交付地点在上城区,合同履行地在上城区。3、公告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举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某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叶某某画壹拾柒张,画家名单:余任天壹拾叁张、冯某壹张、刘某某壹张、卓某某壹张、卓某某壹张,总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肆仟元整,已付定金贰万元整,定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付清余款。”同日原告在上城区××和路××号将上述17幅画交付给被告。原告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画款504000元而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证的收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前述17幅画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作为卖方已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故被告作为买方亦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因被告仅支付定金20000元,尚有画款504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画款504000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画款的利息,要求以被告所欠画款50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从200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画款之日止,暂算至2010年7月23日为35668.08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未依约及时支付画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该项诉请选取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符合本案事实,计算标准亦在合理范围内,至2010年7月23日止的计算结果也准确,本院均予以确认。对按上述标准自201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告叶某某支付画款504000元。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告叶某某支付暂算至2010年7月23日止的利息35668.08元,并支付以50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9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9008802968)】。审 判 长  吴国芬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张小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茜(另设附页)附页: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