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严华锋与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华锋,陈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严华锋。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华锋诉被告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华锋以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华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华锋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