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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严华锋与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华锋,陈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严华锋。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华锋诉被告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华锋以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华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华锋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