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谷守英与刘兴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守英,刘兴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谷守英,农民。被告刘兴强,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8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守英与被告刘兴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守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