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齐法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建秋与谢亚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建秋,谢亚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51号原告:秦建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谢亚林,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秦建秋诉谢亚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建秋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亚林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亚林的车号为鲁NXXX**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