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晋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学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晋执字第222号王学广诉王晓、牛瑞英、王茹、王策、王亚、王贞彦、崔小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晋槐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广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晋槐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李占水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