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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朱某。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6月左右经媒人相亲认识,2009年12月25日举办了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前就因赌博欠下了大笔债务,原告只能加以规劝,但被告屡教不改,于2010年1月底又因赌博输了至少六七万(被告和原告娘家某戚说有十几万)。不仅如此,婚后被告对原告还不理不睬,对原告极其冷淡,被告对原告竟没有丝毫感情,除了向原告要钱的时候,完全没有正常夫妻间的关心和温暖,还经常恶言相向侮辱原告,甚至因琐事跑到原告娘家辱骂原告父母砸毁原告家里的东西。原告当初迫于年龄、家庭社会以及舆论的压力,和被告匆匆结婚,严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而被告不仅对原告态度冷漠,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还伤害原告的家人,原被告间仅有的一点感情也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为结婚花费了大量财力,原告婚前已经知道被告赌博并答应用聘礼帮被告还债,后又因原告不肯迁户口等原因两人发生争吵,但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家人也对被告不错。原、被告两个人可以好好生活,为此被告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6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5日举办了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被告赌博、原告不肯迁户口及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偶有争吵。2010年3月以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短信内容一份、派出所处警情况登记表一份、治安调解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已相处了较长时间,有较好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各种原因偶有争吵,但在双方共同的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是能够消除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150,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虞问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