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李某。被告:俞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守卫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俞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1999年9月1日生育女儿俞某丙。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很融洽,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外,被告将家里房门钥匙换掉,导致原告无法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俞某丙由原告抚养,女儿俞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俞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经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两个女儿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任守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 烨 来源:百度搜索“”